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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李坚奎,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无业。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盗窃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坚奎涉嫌盗窃,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坚奎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头**号院子内,窃得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乐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5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2、2020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坚奎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网咖**号机位上,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5元),后以人民币销赃。

3、2020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坚奎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外河塘**号**水产工厂内,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格不予认定)。

被告人李坚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坚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坚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坚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坚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坚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坚奎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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