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9时许,到**区***小区5号楼2单元楼道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金某某“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6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9时30分许,到**区****新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姜某某“南都红”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7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13时许,到**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杨某某“飞利浦”牌二轮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5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13时许,到**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华某某“爱玛”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80元。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10时许,到**区***小区*号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于某某“飞鸽”牌二轮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02元;后又到该小区2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马某某“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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