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住梅州市梅江区*******。200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路****公寓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远方牌红色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886元)。破案后,被盗车辆未起获。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