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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泸西县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12月27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2020年1月15日收监执行。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泸西县**医院*号楼*楼**科**号床旁,将病人家属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病床旁的一个棕色单肩挎包盗走,挎包内有1个黑色钱包和2包香烟,李某某将挎包内钱包里的现金1060元和1包云烟软珍香烟盗走,之后又将该挎包放回原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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