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镇**村,现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葛某某所在公司系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租赁业务。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非上班工作时间七次偷偷进入该公司在涧西区文兴现代城**楼**办公室,利用个人POS机盗刷公司28张银行卡共计43笔资金29353元至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后,将资金用于个人偿还贷款及消费。
2、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购买车辆全险的资金,只用于购买车辆交强险,将除用于购买交强险外的资金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事后制作虚假保单欺骗公司信任,并以保险公司人员对其欺诈为借口,自己伪造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赔偿协议书搪塞公司进行推脱。李某某故意隐瞒没有购买车辆全险的事实给**公司出示虚假保单,非法占有公司购买保险用资金149410元。
3、2019年十一国庆节期间,该公司一名客户到其公司**路**租车门店退押金,被告人李某某找葛某某说明情况后,葛某某用微信给其转7000元作为退还押金费用,其将7000元的押金退还给了客户。之后,位某某联系其称有一个客户要退7000元押金,并将钱转给其,其未向位某某说明已从葛某某处收到退还该客户的7000元押金,在收到位某某转给其的7000元后,将该笔钱款个人侵占后消费使用。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骗取**公司总经理葛某某信任,谎称租车客户是其同学让葛某某不收取车辆押金,随后与租车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出具收据收取客户押金5000元,之后将收取的5000元押金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报案材料、微信截图、银行支付宝流水、谅解书等;
(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葛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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