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2日被双江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价值共计人民币53000元,非法持有毒品18.91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找工作为名到双江自治县**乡**茶厂包装车间内将摆放在地上的三饼茶叶盗出车间,被发现后茶厂保卫科工作人员将其控制,其所盗窃的三饼茶叶价值人民币6000元,其中,500克博君茶叶1饼价值人民币1200元、600克藤条王2饼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千克亮剑茶叶1饼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保卫科工作人员控制期间,李某某从其身上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拆开并清点数量,后李某某躺在地上抽搐,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散落在地上。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对该毒品麻黄素药籽进行清点,经清点,共计200颗,经称量,净重18.91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后到双江自治县永源汽车修理厂将一辆牌照为云******的皮卡车盗走,欲开回家中,后将该车驶入双江自治县回东河水库堤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俸某某、申某某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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