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常市**山**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乡)。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2020年5月22日12时许,五常市公安局在五常市**镇**村**屯,对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依法搜查时,发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子弹25发,气枪一支,李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

5、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犯罪

(1)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潜入被害人裴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茅台酒两瓶(价值人民币3,598元)、五粮液酒一瓶(价值人民币899元)、皮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600元)、旧版人民币若干、粮票若干;

(2)2017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潜入被害人马某某(男,32岁)家中,盗窃人民币1,400元,黄金耳钉一枚(价值人民币762元)、黄金耳环一个(价值人民币762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762元),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192元);

(3)2017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潜入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盗窃第三套人民币4800元,人民币500元、银元1个、玉质烟嘴两个、金立S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61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825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40元)、机械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80元);

(4)约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潜入被害人李某某(男,61岁)家中,盗窃紫砂壶一个(未鉴定)、黄色塑料桶一个(未鉴定)、电镐一个(价值人民币72元)、手砂轮一个(价值人民币112元),线轴一个(价值人民币160元),公牛插排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

(5)2018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潜入被害人冯某某(男,51岁)家中,盗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6,300元),灰色绒衣绒裤一套(价值人民币140元);

(6)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潜入被害人王某某(男,36岁)家中,盗窃银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0元)、中华牌香烟10盒(价值人民币450元)、纪念币一套(未鉴定);

(7)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潜入被害人郑某某(男,33岁)、娄某某(女,33岁)家中,盗窃短式貂皮大衣二件(价值人民币19,8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975元),人民币4500元,纪念币一套(未鉴定)、裤子两条(价值人民币330元)、阿迪达斯运动服一套(价值人民币700元)、皮毛一体女士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260元)、男士小衫一件(价值人民币210元)、男士短袖(价值人民币490元)、布帘一条(价值人民币21元);

(8)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破窗潜入被害人韩某某(女,56岁)家中,盗窃女式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900元)、女式玉石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430元)、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00元)、女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40元)、灰色乔丹女网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40元)、红色耐克女式旅游鞋一双(价值人民币300元)、黑色达芬妮布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0元)、红色女式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420元)、粉色女式棉袄(价值人民币120元)、男士羊毛衫5件(价值人民币350元)、男士卫衣3件(价值人民币252元)、电子表一块(未鉴定)、人民币817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8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599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五常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

7.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提起笔录、辨认笔录 。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二○二○二十四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