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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1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松竹路第三街区高某某经营的**中古店内上班时,趁高某某等人不备之机,盗得展柜上售卖的香奈儿牌蜥蜴皮斜跨链条包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向某某经营的**寄售行,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销赃给向某某。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高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16时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摩尔城爱尚网咖楼下,以借用张某摩托车给其妹妹购买生活用品为由,获取张某的信任,骗得张某某将其鄂D****6新大洲本田牌CBF190R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600元)交付其使用。尔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上述摩托车,溜门进入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号**单元**室张某某的家中,盗得张某某LS2牌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发票。次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武昌区复地东湖国际尹某某经营的**典当行,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摩托车及头盔2个销赃给尹某某。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张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3、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票、收据等书证;4、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10、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乙(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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