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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号,暂住**镇**村**号**室。2020年7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依约至女网友吴某某位于**镇**街**弄**号的暂住处见面。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外出买菜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床上的1部**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119元)并离开。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吴某某,承认上述移动电话是其拿走的,并以不给钱就把移动电话卖掉等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并约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路**号**酒店见面交换。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述约定地点时被已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移动电话亦被缴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窃走其移动电话,事后并被敲诈的情况,以及其报警后警方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情况。

3.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移动电话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的情况。

4.相关短信、微信聊天内容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承认窃走上述移动电话并用言语威胁敲诈钱款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窃移动电话的价值情况。

6.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青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

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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