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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石棉县**街道**村**组**号。2007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8月4日,又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棉县新建二巷“**串串香”饮酒后驾驶川TB****号二轮摩托车从新建二巷出发经解放路、喜洋洋加油站、滨河路,行驶到新棉街道顺河村3组G5京昆高速公路楠桠河大桥下处,李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大桥下后又从小路步行来到张某某、陈某某夫妇家院外,发现铁门未锁且四周无人,便推开院门进入该户家中,后李某某上到二楼一间客卧翻找纸箱行窃时,被张某某、陈某某发现将李某某反关在卧室内,并由陈某某报警。

2020年8月4日凌晨零时许,石棉县公安局接报警后,派员赶到现场将李某某控制并依法口头传唤至新棉派出所。同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

2020年8月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血液(标记有“李某某”字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邓某某、祝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停放摩托车、抽血等照片、视听资料光盘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且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具有入户盗窃未得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一人犯数罪、曾因故意犯数罪被判刑等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建议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启东

                                 检察官助理:罗文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视听资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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