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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7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在广州市白云区**街**路。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裕操、岑永胜,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13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移送到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不法途径购买到被害人詹某某遗失的身份证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4月14日、4月19日冒用詹某某的身份在本市海珠区**酒店开房;于2020年3月11日、4月13日、4月30日、5月10日、5月17日冒用詹某某的身份在本市海珠区**酒店开房;于2020年6月22日冒用被害人詹某某的身份到本市白云区**街的**水疗会所求职;2020年5月28日,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路**号自编**号**房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冒用詹某某的身份接受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把处罚通知书邮寄到詹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詹某某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詹某某遗失的身份证,李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詹某某旧居民身份证原件、开房记录、**入职表、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宇琼

                                               检察官助理 卢德深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72675****,保证人叶某某,电话1591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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