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开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临时羁押;于同年9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5日将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段某某、孙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由李某乙出资盗掘河间五起圪垯墓(汉州乡侯古墓)。该团伙持续盗掘五起圪垯墓达一周之久,盗掘了大量玛瑙原石、贝壳等物品。该墓葬为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河间市公安局扣押的玛瑙原矿石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等;3.证人武某某、李某丙、于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段某某、孙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戚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河间市公安局对五起圪垯墓的被盗掘现场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 涛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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