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57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桐城镇,住闻某某桐城镇***村44号。因犯倒卖文物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21日、同年8月6日至9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的一天,韩某甲、韩某乙、马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在夏县**乡**村马某某家自留地盗掘一座古墓葬,共盗掘出土十余件青铜器。期间,韩某甲、韩某乙避开马某,将1件青铜鸟、1件青铜小人、1件青铜鼎私藏。经夏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被盗现场位置位于夏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其里古墓区”保护范围内,古墓区时代为“春秋-汉”。
一个月后,韩某甲、韩某乙将私藏的1件青铜鸟、1件青铜小人、1件青铜鼎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嘉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雷云虎(另案处理)共同出资90万元从嘉某某处将该3件青铜器买走,雷云虎又将该3件青铜器以300万元价格卖给毛某某(另案处理),后除去从嘉某某处购买3件青铜器的出资,雷云虎另给李某某分赃30万元。
2.2006年或200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闻某某县城一独院内,将1件青铜鼎、1件青铜簋、1件青铜盉以6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梁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从嘉某某处倒卖3 件青铜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文物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举报材料、韩某甲、韩某乙、嘉某某、雷某某、梁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卫龙
检察官助理 张方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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