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的一天,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共谋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东学校附近盗挖一处两周时期古墓葬,后李某某、贾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挖出一对青铜瓶、三个青铜鼎,一对青铜豆等十几件青铜器,随后把盗挖出来的青铜器全部藏匿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家中,由某某县某某村的赵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对盗挖出的青铜器收购。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某某主动交代材料;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他人共谋并组织赵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并出售墓葬内出土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某盗掘古墓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曲沃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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