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东某某林业局**林场。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东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自家取暖使用,在东某某林业局石场林场37林班18小班使用手锯私自采伐色树、锻树、榆树、柞树、杨树共计14株,并将树木锯成1.5米长木段装上爬犁,分40余次运回家中,后用另一把手锯将木段截成40厘米长,用斧子劈成拌子,垛在家中。经东某某森林调查设计队检验,共采伐树木14株蓄积为4.4898立方米。其中活立木(4株柞树、3株榆树、3株锻树)10株蓄积为2.7832立方米,枯立木4株(1株榆树、1株柞树、1株色树、1株杨树)蓄积为1.7066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8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2把、斧子1柄、绳子1根(6米)、爬犁1个(照片)、烧柴柈子2垛(照片);
2.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等;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某某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报告;
5.东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放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手锯2个、斧子1个、绳子6米随案移送法院
5.东某某林业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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