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4日,苗**承包位于新野县王集镇徐埠口村7组老浏阳河河沟底的9.6亩土地,种植杨树。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私自将该杨树卖给刘**,同日下午,刘**组织人员将其中22棵杨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2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7.17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的林木擅自出售给他人砍伐,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7.17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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