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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44号

被告人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普洱市**镇**村**组**号,现住澜沧县**乡政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经李某某介绍与澜沧县拉巴乡**村**小组村民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购买三家承包地内的杉木共250株,2014年1月8日至9日,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聘李某某、李某某、扎某、李某某到拉巴乡芒东村新芒**路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三家农户承包地内砍伐杉木225株,折活立木蓄积20.3789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4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政府的家中,电话:182879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起诉书9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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