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9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解板装修房子需要木材为由,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委会闪片房村李中某管理的屋后山山林内砍伐云南松林木7棵,在砍伐过程中被他人当场抓获。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对砍伐的7棵林木进行检尺,被告人李某某砍伐的7棵林木树种为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为5.27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砍伐李中某7棵云南松的赔偿款700元(每棵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物品、涉案款物(详见清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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