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珲春市**乡**村**组,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砍烧材取暖为由,三次携带手锯、斧子,开自家手扶拖拉机,到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三道沟经营区国有林区内,砍伐林木,并将林木造段后用手扶拖拉机运回家中做烧材使用。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的位置位于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三道沟经营区78林班17小班内,林木权属均为国有,涉案树种为杂木枯立木(站杆),总株数56棵,总立木蓄积3.2679立方米,总原木材积2.2349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893.96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1把、斧子1把、杂木烧材柈子236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延林涉字(2020)第389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盗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签署林木补偿协议,补偿了林木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李长龙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