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区*****社区**号楼**楼**,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庄第*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初中肄业,**,住南阳市**区*****社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在南阳市**路*****四楼电梯内,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等四人酒后乘坐电梯离开时,胳膊碰到电梯内的乘客龚某某,该*** 工作人员李某甲劝阻时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引起争执,随后李某某、田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之间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李某甲左手掌部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左手第三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分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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