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由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渠县**镇**街**号经营******火锅店,李某某为了减少成本,让火锅店味道更好,将客人吃剩余的火锅锅底回收进厨房,经过过滤、沉淀、熬制等程序制成回收油,并将熬制好的回收油添入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整个提炼、添加到锅底供顾客食用过程由李某某具体实施操作。直到2020年8月21日,被渠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勘、检查笔录;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利用餐厨垃圾 、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供顾客食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烈
检察官助理:王守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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