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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开设的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保健品店铺内,销售没有合格证书以及相关手续的鹿鞭虫草王、持久猛男、CROWN3000等保健品,经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鹿鞭虫草王、持久猛男、CROWN3000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保健品的检验报告;

4.物证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保健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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