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男,1993年8月12日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52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驼盐坝组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组,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二小后门第二排五楼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排**楼。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明波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案移交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州茅台公司)许可,购进酒瓶、酒盒、酒盖、商标、防伪芯片、包装箱、封口胶带等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及低价散酒,私自勾兑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对外销售。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李明波李某某向赵银芝赵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金额达120.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中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波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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