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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06月2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康市**镇**村**路**号麻将馆外、**镇**公司楼下等地摆放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销售额达11万余元,并查获未销售的涉案香烟总计45.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自动贩卖机贩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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