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8********,壮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华侨投资区**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号自己家中生产油条后对外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为使油条更香脆,李某某添加了含有40%硫酸铝铵的“灵水牌”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其每天生产油条约200根,零售价为1.5元,日营业额约300元,至2019年8月26日被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李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残留量实测值为306 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占道创业摊位承租协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提取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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