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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楼**号)。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村委会东300米的馒头坊内生产花样馒头用于销售,制作过程中其超范围添加桂花牌复配膨胀剂(香甜泡打粉)致使花样馒头中铝的残留含量超标,2020年7月16日,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生产制作的发糕(发酵面制品)铝的残留量为140mg/kg;玉米刀切(发酵面制品)铝的残留量为140mg/kg;花卷铝的残留量为116mg/kg;玉米饼(发酵面制品)铝的残留量为104mg/kg;贴卷(发酵面制品)铝的残留量为130mg/kg;巧克力卷(发酵面制品)铝的残留量为119mg/kg,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接受讯问,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洪磊

                                     检察官助理 王雅静

                                      2020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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