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李记早点铺收到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2019年1月29日,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点铺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为928,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限量,当天该早点铺销售油条金额为200余元。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对该早点铺进行侦查并扣押油条、泡打粉等物品送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为734,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限量,当天该早点铺销售油条金额为200余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赃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良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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