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大连**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园**园**委**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本案主要犯罪地在甘井子为由,将案件报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初开始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的公司车间内生产猪皮冻、猪皮丝并对外销售。李某某在明知生产猪皮冻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十二水硫酸铝钾(俗称明矾)情况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添加明矾。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已加工的猪皮冻104盒,共4160斤,以及用于添加的明矾,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猪皮冻抽样检测,样品中铝含量为230mg/kg。同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开发区**市场**厅刘某某经营的**号摊位,扣押从李某某处购进且尚未销售的猪皮冻202斤,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猪皮冻抽样检测,样品中铝含量为337mg/kg。现查明,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2日,李某某共向刘某某销售猪皮冻38222斤,销售金额共计72,048元。
2020年1月13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对涉案猪皮冻的危害性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涉案猪皮冻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硫酸铝钾,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闫某甲、闫某乙、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及现场视频;5.鉴定意见: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二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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