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5********,汉族,高中文化,略阳县**镇**村文书,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镇**楼**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受略阳县**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村**组、**组、**组、**组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期间,李某某未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职责,未按要求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导致其管护范围内135.126立方米(立木蓄积)林木被滥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略阳县**镇**村村委会证明、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略阳县森林资源管护全日制用工协议、**村党支部、**村村委会关于对护林员李某某的处理决定、**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生态护林员的报告、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林权证复印件、李某某工资情况及相关材料、略阳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巡山记录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甘某某、李某甲、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全
代检察员:闫华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略阳县**镇**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2206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略阳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巡山记录本》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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