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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玩忽职守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4197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现任新郑市新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住新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新郑市新区管委会韩庄居委会主任,在韩庄社区木梳李村拆迁工作中,主要负责拆迁丈量、宅基地认定和安置等工作。2016年,在毛某某和毛某甲共同继承其父亲毛某乙一处宅基地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毛某甲2014年基于该宅基地已经安置100平方米安置房后,在毛某某的宅基地认定表上签字确认,致使毛某某又基于该宅基地分配100平方米的安置房,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甲、毛某某、毛某甲等人的证言;3、书证: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国华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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