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武威市凉州区**局工勤人员、技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路**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1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7日至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武威市凉州区林业局业务股工作人员,日常负责衔接配合乡镇完成全区枯死树木清理工作。2016年7月7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全区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印发了《凉州区枯死树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2016年7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林业局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了《凉州区林业局枯死树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并确定全区枯死树木清理工作具体由被告人李某某协调乡镇落实。后李某某联系张掖**木业公司供货商胡某某(已判刑)对凉州区枯死树木进行清理。2016年11月初,李某某带胡某某、李某甲(已判刑)到凉州区**镇,找到该镇党委书记郝某协调由二人在该镇进行枯死树木清理,郝某安排该镇林业站站长吴某某配合。后李某甲雇佣李某乙(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枯死树木为名,在凉州区**镇从农户处购买杨树进行砍伐作业,并由胡某某负责将所伐树木运往张掖**木业公司销售。期间2016年11月18日,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殷某某、唐某某因吴某某报案调查蔡某某滥伐树木案件时,发现李某乙等人无证滥伐林木,扣押了李某某等人的伐木工具,交由吴某某保管,后李某某介入协调,让吴某某归还伐木工具,李某某等人继续在凉州区**镇无证滥伐林木。2017年2月15日,吴某某发现李某乙等人对部分未枯死或未完全枯死的树木也进行砍伐,且数量较大,向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报警。经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凉州区**镇滥伐杨树383株。经凉州区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杨树属农田防护林,立木蓄积为127.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林业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大量林木被无证滥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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