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案发任淅川县河道管理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淅川县城关镇***,现住淅川县***。因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淅川县监察委决定留置,2019年6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系淅川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10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任淅川县河道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县河道管理所系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及其可以签字支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列开支、变通发票的方式套取单位财政资金14796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李**分四次通过东城汽修多圆票报销公款73700元,其中50700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为:(1)2015年10月,李**通过东城汽修多圆票报销公款20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16年1月,李**安排东城汽修多圆票报销公款13700元,其中57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3)2016年7月,李**安排东城汽修多圆票报销2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4)2017年1月,李**安排东城汽修多圆票报销公款2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李**分三次通过淅川县上集德义汽修门市部多圆票报销67780元,其中41010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为:(1)2017年9月,李**安排德义汽修门市部多圆票报销20000元,其中7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18年2月,李**安排德义汽修门市部虚假报销修车费用25780元,全部用于偿还李**个人借余建丽的个人欠款。(3)2018年8月,李**安排德义汽修门市部多圆票报销22000元,其中823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3、2017年11月,李**安排淅川县万里汽修多圆票报销公款25000元,其中17000元用于李**个人日常开支。
4、2016年11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2018年9月,李**通过其姐夫王**圆租车发票的方式,分别报销公款9450元、13600元、18600元、27600元,共计虚假报销公款69250元,其中49250元用于偿还李**个人在王**店内日常消费的香烟费用及其个人其他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供述与辩解;2.户籍证明、淅川县河道管理所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余**、郑**等人证言。
(二)玩忽职守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在任淅川县河道管理所所长期间,负责对全县河道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淅川县河道管理所在对寺湾镇火星庙村、滔河乡梁庄村、上集镇简营村三个采砂点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国家砂石资源845025.04立方米被盗采,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采的砂石资源损失为10314852.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淅川县李**等人在上集镇简营村河道内非法盗采的砂石资源。2018年12月,淅川县丹阳土地测绘队实地测量认定上集镇简营村河道内被非法盗采砂石资源方量为344085.99立方米。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上集镇毛砂市场最低价为10元/方,上集镇简营村河道内被盗采砂石经济价值3440859.9元。
2、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寺湾镇朱**等人在寺湾镇火星庙村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资源。2018年12月,经淅川县丹阳土地测绘队实地测量认定:寺湾镇火星庙村被盗采的砂石资源方量为314478.85立方米。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毛砂市场最低价为10元/方,寺湾镇火星庙村河道内被盗采的砂石资源经济价值为3144788.5元。
3、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滔河乡孟**等人在滔河乡梁庄村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资源。2018年12月,经淅川县丹阳土地测绘队实地测量认定滔河乡梁庄村河道内被非法盗采砂石资源方量为186460.2立方米。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2018年4月至11月滔河乡毛砂市场最低价为20元/方,滔河乡梁庄村河道内被盗采的砂石经济价值为3729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供述与辩解;2.李**身份、职责证明、淅川县丹阳土地测绘队现场勘查测量资料、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孟**、李**、朱**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4796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身为淅川县河道管理所所长,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砂石资源被盗采的损失为10314852.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述各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自先
张仁道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名单。
4.移送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款物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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