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肥东县**镇**栋**室**村**组)。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9月份至2015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肥东**中学**班班主任和**班英语老师身份,以谈心、谈学习等名义,将其两个班级女学生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十几人,叫至该校教室走廊、教师办公室等地,先后采取用手抚摸脸颊、脸贴脸、用嘴亲吻嘴唇等方式,多次对上述未满14周岁女学生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杜某某、黄某某十九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公共场所多次对多名未满14周岁女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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