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号(同户籍地)。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乘车至八公山区锦绣康城小区,在该小区66号楼1单元楼道内对未成年被害人芦某某(8岁)露出生殖器,被害人芦某某害怕跑下楼。随后被告人又溜至15号楼3单元楼道内,抱住未成年被害人杨某某(7岁),并将手伸入其衣裤内,杨某某打了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跑下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邵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先后猥亵两名幼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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