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3年起租用受害人尹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的两个门面经商。2018年5月11日16时许,尹某丙放学回家,李某某看到后招呼尹某丙来到身旁,将其抱起坐在椅子上,用双手隔着尹某丙的衣服揉其腹部、胸部和阴部,后又把手伸进尹某丙的裤裆内继续抚摸其外阴,见其无反抗之意便继续用手指往尹某丙阴道抠摸,李某某阴茎勃起后欲与尹某丙发生性关系,见四周无人便把尹某丙抱至地下室负一楼北面房间门口处放下,尹某丙准备离开,李某某拉住尹某丙并从背后扯下尹某丙的裤子至其臂部下方,掏出自己的阴茎想将尹某丙拉转身,由于过于兴奋,尚未接触便射精,精液射在了尹某丙的臂部、外裤及内裤上。尹某丙扯上裤子后即回了自家三楼,并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其母。经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检查,诊断为尹某丙的处女膜完整。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送检的尹某丙长裤、内裤上的可疑斑迹和李某某血样在20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LR)为1.06×10的27次方。
另查明:(1)2018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横板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与尹某丙及其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人民币55000元,尹某丙及其父母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照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尹某甲、卿某某、尹某乙、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周某甲、尹某甲、卿某某、尹某乙、周某乙。鉴定人名单:谭某某、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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