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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犯强制猥亵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建文,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71999********,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4000元,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文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建文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庙**路段时,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女),遂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摸胸、脱刘某某上衣、摸阴部等手段进行强制猥亵,后被他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苏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被告人李建文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文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文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史东辉

                              2020年127

                                                                

附件1.被告人李建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电子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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