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尾数:141473)行驶至高新区高埔路某某记南厂东门路段时,与对方某某驾驶的皖KH7****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9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68.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呼式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