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李某甲宜,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08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宜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桥南路卫星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李某甲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05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某甲宜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34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呼式酒精测试单、诊断证明、驾驶证查询、查获经过、户籍资料; 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宜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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