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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0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悬挂“惠州*超N3688”号牌车行驶至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两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的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抓获、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平英

检察官助理:黄艾华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 《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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