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犯侮辱尸体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别名李华、绰号王三、小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6********,汉族,初中毕业,原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安、商丘白云医院保安,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东风路64号,原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张庄村***号租房居住。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花园医院)当保安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锁**(xxxx年xx月xx日出生,商丘肉联厂退休工人),两人同居。2017年9月份,李**以李华名义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张庄村108号姬**的三楼一间房,两人共同生活,因锁**腿部有病,一直不能正常下楼。案发后,李**供述:在2019年3月中旬一天下午五、六点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下班回到租房处,发现锁**在床上躺着已死亡。他因为害怕公安机关说他杀害了锁**,就没有敢打110和120。因为锁**平时和儿女不和,也没有告诉锁的亲属。此后,他白天在第三人民医院干保安,晚上回来继续搂着锁**休息,直到四月底天热了,锁的尸体出现异味,他在就屋里东北角地上铺了凉席,将锁的尸体用被子包起来放到屋内东北角凉席上,为了防止锁的腿往两侧分开,他又用布条和塑料带子隔着被子将锁的两脚缠上,然后在上面放上他的衣服。5月底6月初时,因其拖欠房租,房东将其租房的门锁换了,他无法进屋,就到白云游乐园附近的公共椅子上睡觉。6月份,他通过别人介绍又到商丘白云医院当了保安。7月11日房东姬**夫妇打开房间清理时,发现了锁**的尸体,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方式处理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