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硕士,原系广东**局**中心**,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17年3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并于2017年1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先后担任广东**局**处**、**中心**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广东**局**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报销个人费用的方式,收受向该局提供实验室办公软件及温控系统软件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30480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广东**局**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报销个人费用的方式,收受与其所在**中心有业务往来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0000元、收受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贿送的面额为人民币10000元旅游卡1张、收受广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胡某某贿送的加油卡共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任职材料、户籍材料、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73****。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