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租赁**镇**村委会**村“**”山场后,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使用油锯、柴刀砍伐山场林某(系公益林)。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平市**镇**村委会**村“**”山场采伐的树种为阔叶树,采伐面积为324亩,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合计90.536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日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某90.5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琴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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