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上蔡县**镇***村东南角南北水泥路西侧的杨树砍伐25棵,经认证,被采伐杨树折合活力木蓄积为:16.4927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某,折合活立木蓄积16.4927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