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渑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借钱给张某丙,张某丙长期未归还,2020年春节后,李某某到张某丙木场要钱时,张某丙同意将自己退耕地内杨树给李某某抵账,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底至5月初,将张某丙家退耕还林地内杨树采伐37棵,根茎18--40厘米,截成原木后运送到义马市***村木场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10.7立方米,合材积6.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账目照片等;2、证人张某丙、古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书、林业技术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振伟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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