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都匀市公安局重报至我院,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都匀市公安局重报至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欲种植果树,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砍伐证的情况下,到自家位于都匀市**镇**村**组“**”(小地名)的责任山林,砍伐47棵马尾松,并以4000元价格销售给**镇**村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砍伐的马尾松活立木蓄积共计27.98立方米。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补植补种通知书,林权证,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及补植补种图片;2.证人证言:铙某某、龚某某、韦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活立木蓄积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国瑾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5470297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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