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2********,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农民。该李2007年4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8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初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本人及雇请他人对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村民周某某赠与其位于**村**组大湾坡上的55株马尾松实施了采伐。经勘验检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汉中市南郑区两河镇**村**组大湾坡采伐马尾松树木55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李某某砍伐的55株马尾松林木蓄积为15.51立方米。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减轻罪责,找朋友罗某某帮忙,编造虚假事实,让罗某某为其分担滥伐林木责任。后罗某某因害怕自己获刑影响子女,遂对其有罪供述予以反悔,并陈述了真实案情。涉案木材变价款已由侦查机关移交至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树木55株,采伐林木蓄积为15.51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少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册;
3、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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