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51800多元的价格分别向钟山县钟山镇**村村民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购买其位于**村“**”处的松树后,并签订林木种植合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潘某某、某某乙将所购松树肆意砍伐后运到八步区**镇李某乙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牟利。经聘请贺州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松树被滥伐现场进行鉴定,该地林业区划地点位于钟山县**镇**村8林班(地块1)17.1、26.2小班,小地名“**”,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林木采伐面积1.1990公顷(17.985亩),为一般商品林,采伐总株数为436株,林木蓄积量53立方米,出材量36立方米,现状为1年杉木和1年油茶树新造林。
2、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18000元的价格向钟山县**镇**村村民韦某某购买其位于**村“**”处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某某丙夫妇将所购林木肆意砍伐后出售牟利。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地林业区划地点位于钟山县**镇**村9林班,小地名“**”,树种为马尾松、杉树,为一般商品林,林木采伐范围面积1.29公顷(19.35亩),林木蓄积量25立方米,出材量1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林木蓄积量16立方米,出材量10立方米;杉树林木蓄积量9立方米,出材量6立方米)。后,李某甲家属在该地种植了桉树幼苗约1500株。
李某甲于2020年10月15日主动到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陶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蓄积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黎青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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