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53********,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浦北县**村委会**,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协议采伐金光公司种植在浦北县福旺镇**村委会的速生桉林木,得到了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委2林班金10-1小班水库尾岭的30亩分成林木后,在未办理分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刘某某、黄某某、宾某乙等工人采伐出售。经鉴定,被滥伐的速生桉林木蓄积共计59立方米。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 曹淑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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