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横石村委会早禾村“松树窿”林地权属于早禾村集体,后分到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带、李某丙等人。2018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征得山主同意后, 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擅自雇工砍伐该林地的藜蒴并出售。经鉴定,违法采伐林木面积1.98公顷(29.7亩),蓄积量为为85.1立方米, 出材量为53.6立方米。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无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局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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