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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昌县******社。

本案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平昌县望京镇八柏村1社村民雷某某、苏某某达成林木买卖口头协议,并雇请工人在进行采伐。经平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望京镇八柏村1社无证采伐林木64株,立木蓄积20.758立方米。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勘、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平昌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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